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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2-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市、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各地积极开展案卷自查、互查活动,及时报送参评案卷共62卷。11月上旬,我厅组织全省农业执法骨干对上报的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共评选出2023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42卷(名单见附件1)。

      从评查情况看,2023年我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执法活动,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制作处罚案卷。大多数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处罚决定适当,文书制作水平和案卷归档质量均有较大进步,今年参评案卷优秀率为68%,全省案卷制作整体质量明显提升。但是,仍有部分案卷存在证据收集不足,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法律适用有误等问题(具体问题详见附件2)。

      全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案卷评查活动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将其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加大农业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培训力度,增强农业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执法文书制作能力,全面提升农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附件:1.2023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2023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5日

      附件1

      

      2023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合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彭浩赵跃

      2.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处罚机关: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合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晋峰沈亚东

      3.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案

      处罚机关:肥西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肥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齐凡刘荣魁

      4.生产劣兽药案

      处罚机关:长丰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长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黎陆猛邹顺利林永王振江

      5.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淮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沙全义孙世彦

      6.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淮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丁玉美顾曼曼

      7.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濉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周维军任启红张蕾

      8.未经省人民政府设定的指定通道入省境运输动物案

      处罚机关: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涡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许建军郑建王梅韩秋里

      9.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蒙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卢晓迪马彩勇胡大鹏

      10.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亳州市谯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徐庆祥孙磊赵辉

      11.调运小麦种子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案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灵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震龚宇马问之

      12.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处罚机关:萧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升徐伟

      13.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泗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周高亮刘继金

      14.经营劣兽药案

      处罚机关: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威李士辉关丽君

      15.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处罚机关: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勇潘琪徐岩

      16.生产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蚌埠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李赫王蜜蜜

      17.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处罚机关: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蚌埠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朱明月王慧民

      18.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处罚机关: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阜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

      办案人员:王莉莉马亮于红红王宇航

      19.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处罚机关: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临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陈俊生于栋褚成彬刘鹏鹏

      李林周姚姚

      20.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处罚机关:阜南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阜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姜学喆巩夫青王晴晴

      21.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淮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沈雪琴崔锐

      22.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案

      处罚机关: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淮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王红姜华

      23.超出动物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案

      处罚机关: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滁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魏芝贵李彤

      24.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滁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吴光进凌壮志

      25.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六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祥张玉美杨世泽李都都王庆生

      26.销售假冒授权产品案

      处罚机关: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解文全朱莉莉沙文君佘鹏

      张文明汪静波

      27.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进口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秦家乐汪飞周明非赵子陈

      28.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洪钦夏业文张俊

      29.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含山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含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骏柯志远何柳黄伟

      30.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文军朱国平戴策银刘强

      31.销售假冒授权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宣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孙瑞王玉香卢鹏翔

      32.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处罚机关: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郎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汉平肖厚华

      33.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泾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肖三虎吕斌

      34.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铜陵市义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程小军孙光查全英张家宏

      35.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池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凌冰沈良顺

      36.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处罚机关: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池州市贵池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办案人员:陆桂生张进

      37.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处罚机关: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承办机构:青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办案人员:夏成张志敏

      38.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安庆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安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何宏一汪奥军

      39.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宿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沈勇王泽峰王训兵俞伦英

      40.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岳西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岳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华平徐华贵黄玲玲

      4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未取得牌照的拖拉机案

      处罚机关:歙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余飞张玲玲毕董清夏王亮

      42.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处罚机关:黄山市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承办机构:黄山市黄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吴桂花方志勤

      附件2

      

      2023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

      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立案阶段

      1.案件名称填写不规范,部分案件名称仍使用“关于……案”的表述,规范的案件名称应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如:“某某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农药案”。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只签署姓名,未签署审批意见或审批意见不明确。

      3.简要案情及立案理由表述不规范,未写明案由,未按照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要素进行表述。

      4.未及时核查相关线索并在法定时限内立案,超期立案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二、调查取证阶段

      1.作为证据的现场照片没有拍摄情况说明、拍摄人、拍摄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案卷所附照片不清晰、缺乏有效信息,如:销售超过保质期农药案卷中,未附涉案农药标签照片或者附具的农药标签照片无法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

      2.《询问笔录》更正或者补充部分没有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予以确认;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没有“记录属实”等相关表述。

      3.收集、调取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证据材料复印件没有注明是否与原件一致,缺少取证日期、时间、地点等要素,没有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缺少执法人员亮证表明身份表述,现场情况描述不准确、不全面。

      5.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到期后没有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6.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审批手续不规范。

      7.未对相关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溯,上下游违法为未得到及时查处。

      8.证据链不完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中仅凭检测报告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审查决定阶段

      1.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如:将“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定性为“经营劣质农药案”。

      2.违法主体认定错误,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时未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当事人,而将经营者作为当事人,或者将营业执照上的字号和经营者共同作为当事人。

      3.集体讨论不符合要求,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人数未达到3人以上或参会人员身份职务不明。

      4.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以“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家庭困难、积极为事故伤者出资看病”等由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情形。

      5.有关文书中缺乏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述或者虽然引用自由裁量规定,但是处罚结果未按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6.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前置的处罚事项,未经责令改正即进行行政处罚。

      7.告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时限错误,应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而非“五日内”。

      8.送达回证缺少执法机关印章,无执法人员签名或者仅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无当事人签字且缺少其他已送达当事人佐证材料。

      9.依法以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作为处罚依据的,未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进行认定或认定不准确,如:个别案件以涉案物品的进价作为认定货值金额依据。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错字、多字、漏字、重复表述、手工填写落款日期、盖章不规范等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不规范,如: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

      四、执行阶段

      1.缺少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和清单。

      2.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缺少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书面申请,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批手续及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申请强制执行时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限要求。

      五、结案归档阶段

      1.《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不规范。

      2.归档顺序没有按照制作文书的自然时间顺序规定进行排列。

      3.案卷中缺少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截图,或者虽有公示信息但是缺少相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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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7087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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