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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3-06-0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药)罚〔 2023〕2号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宁国市南极江村卫国农资店

      /

      吴某某

      当事人从宣城市盛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采购了“宝龙®”1%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农药400瓶,质量保证期2023年1月6日到期;2021年3月14日采购了“劲闪®”2%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农药400袋,质量保证期2023年1月16日到期;2023年3月16日采购了“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农药40瓶,质量保证期2023年2月10日到期。当事人的以上3种农药在农药质量保证期逾期后任然在销售,其中“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农药销售了6瓶,违法所得150.00元。2023年3月28日被我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检查时查获违法经营的过期农药“劲闪®”2%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51袋、“宝龙®”1%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256瓶、“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34瓶;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召回了已销售的过期农药“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6瓶、退还了销售款,经核算涉案农药货值金额263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5月22日

      本案于2023年5月26 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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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782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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