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的通知
时间:2022-09-14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委属执法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印发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按照《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司发〔2021〕20号)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的通知.doc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doc |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209/t20220914_598729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2-09-1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
- 2022-09-14关于认定2023年省级乡村...
- 2022-09-1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
- 2022-09-14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
- 2022-09-1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
- 2022-09-1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
- 2022-09-1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
- 2022-09-1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